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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校园暴力” 举刀反抗获刑
作者:唐 佼 洁  发布时间:2010-06-06 22:37:31 打印 字号: | |

遭遇“校园暴力” 举刀反抗获刑

衡南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2008521将是少年唐帅永远铭记的一天,因为他的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告别升级求学的梦想。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08521日,家住衡南县松江镇樟树村河田组的初三学生唐帅接到衡南县松江中学通知,到该校126班班主任处交照片参加中考。当他来到126班教室外的走廊上时,碰到了来学校玩耍的肖某、阳某某等四人。因阳某某需手纸上厕所,肖某等四人找唐帅要本子并要求给槟榔吃。唐帅当即予以回绝,肖某等人认为唐帅“很嚣张”,便掐住唐的脖子,用脚踢了唐,并打了唐的头部,唐帅一直没有还手。肖某等后被路过的老师制止。肖某等人便去上厕所。唐帅预计肖某等四人上完厕所会回来找麻烦,便找到126班学生王某某向王要回曾今放在他那里的水果刀,同班学生雷某某听到后,便从教室里将水果刀拿给了唐帅。不久,肖某等四人沿原路返回时再次遇到唐帅,双方发生口角。肖某等人再次殴打了唐帅,被告人唐帅掏出水果刀警告说:“不要打了”,肖某不听,继续对唐施暴。唐帅意欲用刀捅伤肖某以制止肖的殴打行为,气愤之中将刀朝肖某刺去,刀正刺中肖某的脖子右侧,致肖某颈动脉断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8819,衡南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唐帅故意用刀伤害被害人肖某,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肖某无故殴打被告人,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行为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帅认罪态度较好,其法定代理人已赔付部分经济损失,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因此法院作出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帅有期徒刑8年,并由其法定代理人赔付被害人肖某父母的部分经济损失45000元的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 佼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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