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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份量
作者:江黎明  发布时间:2012-11-27 14:50:21 打印 字号: | |
  “公平”一词,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当中的份量有多重?它在基层执法者的心目中代表着什么?经历过衡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这次庭审活动后,回答以上问题,可能会更清晰,更果断了。

退休教师周某因原在校任校长时创办企业时向原衡南谭子山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3万元而引起纠纷,被衡南县教育局停发了其退休工资。周某“居然”状告顶头上司衡南县教育局,要求返还工资。

庭审中,该案审判长贺仲元告知双方当事人“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样规定“民可告官”。审判长的告知这时在庄严地审判庭显得尤为铿锵。

该案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衡南县教育局取消了停发原告周某工资的行为,而原告则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庭后,周某说:“一直犹豫不敢状告单位,一是怕得罪领导,二是担心法院不会受理。现在好了,我与单位握手言和。法律是公平的,特别对我们老百姓而言更公正。”退休教师周某一席话,可以说是以朴实语言道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的敬畏,对“公平”的渴求,最后上升到对“法治”的信赖。

“公平”的份量究竟如何?我们不再作过多解读,刚刚过去的十八大,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提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应该是党和国家对“公平”的最高诠释了。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费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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