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调解离婚的后续问题
作者:朱叶  发布时间:2012-12-06 11:13:35 打印 字号: | |
  前几天,一个小伙子急匆匆的跑来民事庭法官办公室,气愤的说:“你们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到底有没有效力,为什么我拿他到民政局那边不给我发离婚证?”法官又可气又可笑的向他解释:“法院的调解书当然有效力,它相当于离婚证,你可以拿它直接去办结婚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了调解程序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个程序的设立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比判决更妥当、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愿、也更易于执行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在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离婚纠纷数量甚至超出了判决结案的方式。调解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共同财产的分配、共同债务的承担、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支付以及子女探望权等问题达成协议,有效的促成纠纷的和平解决,就此围绕离婚而言的一系列“大问题”算是解决了,但是当事人拿到调解协议之后,诸如“法院会不会再发一个离婚证?”“要不要拿调解书去民政局办离婚证?”“如果我们双方要复婚,怎么办理相关手续?”等等问题却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以上问题也是法官在调解离婚后往往忽视为当事人解释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将对此进行阐明,以供该类案件当事人参考。

离婚调解书,即法院制作的确定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共同财产及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合意的民事调解书。其效力简单的说就是法院出具的“离婚证”。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在该调解书上签字或捺印之后该调解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随即解除。同时,法院会收回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存于案卷当中,也是为了保证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此后,双方当事人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民政局也不会在有调解协议书的前提下为双方再办理离婚证。若双方当事人中的其中任何一方日后要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携带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即可证明自己的离异身份。当然,为了体现法院调解的公示、公信效力,双方也可以到公安局派出所户籍科更新户籍资料,把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婚姻状况一栏由“已婚”修改成“离异”。

实践中,由于一时冲动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不在少数。因此,调解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又要求复婚的情况也常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拿到调解协议书后仍生活在一起,并未到公安局派出所户籍科更改婚姻状况的,除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之外的人很难知道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在第三人看来,双方的婚姻关系是一直存在的,但这种婚姻关系早自从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那天起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若要使其继续受法律保护,双方仍需走一遍结婚登记程序,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结婚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结婚证,也就是复婚。

以上内容也适用于判决离婚。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费明观
联系我们

电话:0734-8559000

传真:0734- 8559002

地址: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

邮编:421131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

衡阳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