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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十八大精神:探索基层法院的科学发展之路
作者:朱叶  发布时间:2012-12-06 11:20:34 打印 字号: |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十八大报告的理论创新与改革,也是十八大会议的标志和历史性贡献,更是十八大精神的浓缩与精华所在。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领下,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十大精神活动,掀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热潮。十八大精神给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发展目标,各地各级法院都卯足干劲,力求在新一届党的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打开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做为法院系统与法院工作的根基,基层法院的科学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院系统的前途命运。如何实现基层法院的科学发展,是整个法院系统科学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发展道路上的重点,也是难点。

在基层法院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困难重重,阻碍重重。相比之下,基层法院面临着经费短缺、人才匮乏,办公、执法环境较差、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司法公信力不足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好像一只只蝼蚁,时刻侵蚀着整个法院系统这座“大坝”,啃咬着法律这条道德底线,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理,溃堤后的“洪水”会淹没社会道德、冲毁社会和谐。

探索基层法院的科学发展之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根本。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具体指标,是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抓好的七项重要任务当中的一项,再一次点明了法院独立,法官独立重要意义,而基层法院的独立性建设尤为重要。虽然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是互相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但由于基层法院级别较低,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视。同时,基层法院所处之地人脉关系较近,受各类人员干扰比较大,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面临的障碍也相对较多,很多法官办案时都感觉力不从心,判决结果虽非本人意愿,但迫于各种压力也只能照办。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错案责任追究下来也只能是法官个人承担,实乃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据了解,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超过半数案件都不同程度的包裹在这样那样的关系网当中,只是其中对结果的影响大小不同而已。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独立,特别是加强基层法院与法官的独立性建设,是实现基层法院的科学发展的必经之路。一方面要“律”,包含法官“自律”:慎独、慎微、慎始、慎终;制度“他律”: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另一方面,要“去”,去掉审判中的行政化色彩,对审判人员实行有别于行政人员的专业化管理。

探索基层法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重点。“两审终审制度”的确立,使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影响。当事人无视基层法院的司法效力,不信任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能力,恶意上诉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接触过不少的离婚案件被告,经过法院的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打电话通知其参加,得到的答复是:“无论如何我都不会出庭,随你怎么判,大不了我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得亲自把传票送到当事人家中。法官全县甚至全国各地到处跑只为使法律程序走到位,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然,就基层法官自身而言,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基层法院法官在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办案手段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

筑牢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基层法院法官责无旁贷:既要做到尽职尽责,保证程序公正;又要加大对各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要做到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法律维护的是客观、真实、公平和正义。

探索基层法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是核心。法院的发展离不开法官的发展。近几年来,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着许多的现实难题:基层人才补给道路不畅,基层人才流失严重,基层法官老龄化现象严重等等。由于基层条件艰苦,发展空间有限,法官待遇低,导致基层法院队伍十分不稳定。不少基层法院在近几年中,每年流失的人才高达法院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其中既有经验丰富的庭长、副院长级领导,也有刚进法院不久的刚崭露头角的新人,给法院发展带来巨大压力。自2012年起,全国各地基层法院不得不通过与新进人员签订有最低服务期限的协议来控制新进人员的短期流动,降低基层法院的人才培养成本。否则,基层法院只能成为人才发展的“踏板”。这种做法,在短时间内为基层法院保留住了人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显得有些生硬和死板。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留住人才,健全法官队伍建设,首先要畅通基层法院人才补给渠道,建立高校和法院双向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建立人才聚集和保障机制;其次要切实改善基层法官待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法院司法执法的客观条件;最后要加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改善司法执法的主观条件。

探索基层法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提升最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保障。近三十年的全民普法历程,给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民主与法治在现代中国深入人心。但是,这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还“在路上”。基层和底层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仍是这项巨大工程的“攻坚战”。基层法院面临的人民群体是社会最底层的群体,其数量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这也给基层法官工作带来难度。很多当事人即使事到法院,也不愿意按法律规定办事。笔者经历了一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子开庭,受害人家属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婆婆,庭审结束后,老婆婆拉着肇事人家属不准其离开,非要肇事者家属当场支付赔偿款,说是儿子死后,家里已经没钱开锅了。在被劝开后,老婆婆坐地不起,用头撞墙,哭闹开来。在场的法官见状立刻上前将其扶起,并一再解释该肇事车辆买了保险,等判决结果下来了,保险公司会赔钱,希望她能够耐心的等待。老婆婆听到有钱赔之后稍稍平静了点,但仍坚持不肯离开。无奈之下,法院领导只得督促承办法官立马下判决书,并和保险公司商量当天就落实赔偿款。受害人值得同情,其利益,法律本该维护,但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应得到遵守。如果都是当事人闹得凶,其诉请就能实现,那么基层法院开庭恐比菜市场讨价还价更为热闹。如此,法官尊严何在?法院公信何在?法律效果何在?

提高最广大、最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需基层法院坚持不懈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需基层法官身体力行的去践行法律,需基层法官用公正的裁判去实现法律的教育功能。

总之,用十八大精神指导审判执行,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思都是促进基层法院走向科学发展的必经之路,这条路,任重道远。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费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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