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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5-16 17:17:36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衡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 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六、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视案件执行情况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734-8559012

                     衡南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衡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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