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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赡养九旬半瘫老母,被强制执行并遭罚款
作者:谭丹丹  发布时间:2020-09-07 11:49:19 打印 字号: | |

“我公公知道错了,不管是支付赡养费还是亲自照顾,他都愿意。”2020年8月24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委托儿媳到衡南法院表达了意愿。

李某某是一名九十五岁高龄的老妪,育有四儿三女,被执行人王某某是其二儿子。2013年6月,李某某丈夫去世后,七子女就因赡养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七子女签订了《关于赡养老母协议书》,约定六子女轮流照顾李某某,大儿子王某龙每年支付2000元赡养费,不参与轮流照顾。刚开始,七子女均能按照协议履行赡养李某某的义务,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一直居住在三儿子家中,其他子女均因各种理由未再继续赡养李某某。因此,李某某一纸诉状将七子女起诉到衡南法院。2019年6月,综合考虑李某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七子女的实际履行能力,衡南法院判决大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其他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某已经半身瘫痪在床,现居住在

乡下老屋,由一名保姆负责照料。为了妥善处理此次赡养纠纷,执行法官刚柔并济,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七个子女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督促其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对经教育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执行人王某某及王某龙态度恶劣,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赡养费。被执行人王某龙的妻子因患癌症而死亡,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法院未查控到其有可供履行义务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王某某,衡南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其足额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并以王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为由,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至此,被执行人王某某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委托儿媳到法院来承认自身的错误,并承诺自觉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孝敬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本案中的七个子女冷静思考,共同赡养好自己的母亲。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倪华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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