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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权益岂能“外嫁”?
作者:刘天宝  发布时间:2021-03-18 10:19: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南法院执结一起涉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该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燕系衡南县车江街道恒星村某组外嫁女,但其户籍并未迁出。2020年5月,该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同年9月该组根据其组村规民约制定分配方案确定该组村民每人土地补偿款分配金额,但以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为由将原告排除在外。后刘某燕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案中涉案集体土地被征收期间刘某燕户籍在涉案村民小组,户口未迁出,也拥有该组土地承包确权证书,并未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承包土地,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可以享受征地补偿款的,涉案村民小组亦应当分配刘某燕征地补偿款。法院遂依法判决该组支付刘某燕征地补偿款。法律文书生效后,2021年1月份刘某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该组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燕,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认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最末一环,村民小组不应以外嫁女等各种理由为村民获得合法权益设门槛、使绊子,更应尊重、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让邻里更和睦、家园更和谐,为建设守法善治的美丽乡村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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