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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公示
作者:衡南法院  发布时间:2021-06-16 07:29:22 打印 字号: | |

(一)关于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整治

整治内容: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宣传教育不到位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3、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5、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整治。

整治内容: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关于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整治

整治内容: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关于有案不立、超期结案、群众观念不强、泄露审判秘密问题的整治

整治内容: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入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4、违反群众纪律,衙门作风重,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冷横硬推”,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案难结,人民群众反映大。  

(五)关于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整治

整治内容: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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