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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五)
作者:衡南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08 08:13:18 打印 字号: | |

衡南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申请人王四清与被执行人刘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0500元。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已执行到位11800元,未执行2870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5日

 

 

执行员  王一国      联系电话  07348559012

 


 

 
责任编辑:肖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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