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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熊建光  发布时间:2021-08-09 11:36:51 打印 字号: | |

树木虽无言,法律有话说。重点保护物种是全人类的财产,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目的去毁损!2021年8月3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苏某、阳某、李某4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2月间,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苏某、阳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衡南县向阳桥街道办事处玉荷山,先后四次盗伐野生香樟并出售给李某经营的衡南县某木材加工场,非法获利5000元。经鉴定,野生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具有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等多方面科学研究价值。被告人何某、苏某、阳某、李某4人的行为已涉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苏某、阳某、李某4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告人何某、苏某、阳某的行为,对原种群及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至今未修复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何某、苏某、阳某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5228.88元。

庭审中,4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通过庭审并综合全案案情,依法当庭公开判决被告人何某、苏某、阳某、李某二年六个月至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处罚金一万元,并依法判令被告人何某、苏某、阳某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5228.88元,有力打击了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

近年来,衡南县人民法院在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不断创新环境法治宣传形式,着力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下一步,衡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坚决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切实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曹建文、倪华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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