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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法院:烧垃圾引燃山火,失火男被判刑罚
作者:衡南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10 15:01:29 打印 字号: | |

2月2日上午,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系衡南县某矿业公司职工,负责清运矿区内垃圾,2022年10月17日上午,邓某某将垃圾运送到距离矿区约200米的衡南县花桥镇浅潭村陈家冲山上,将还在燃烧的垃圾倾倒在公司垃圾场内,然后就离开了,致使垃圾场周围植被被点燃引发山林火灾,大火于下午4时被扑灭。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应当能预知将燃烧后的垃圾倾倒至野外山林可能引发山火,本应特别谨慎小心,但被告人邓某某过于自信,继而引发山火,导致林地过火面积3.82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失火罪。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衡南法院提醒广大居民,当前正值冬春交替时节,天气干旱、降水少,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请大家增强森林火灾防火意识,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责任编辑:曹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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